公益觀察201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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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益組織:未提供或僅提供有限資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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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點貳. 透明度不足:缺乏誘因、強制性及標準

參點貳點貳. 公益組織未提供或僅提供有限資訊

公益組織未提供或僅提供有限資訊的原因眾多,除了心態較保守不願公開財務資料、無法負擔額外行政成本或缺乏基礎財務管理能力,關鍵在於整體環境尚未健全,所以公益組織即便依法將財務資訊申報主管機關、仍鮮少公告大眾。,

「未強制公開非營利組織之活動與財務資訊」及「未規定應公開之內容」為公益組織責信及透明度不足之主因,故改善之道亦應從資訊公開著手。其次,未規定公益組織之報告編製準則,導致不能忠實表達實際情況或相互比較。

關於公益組織的資訊揭露,:

台灣在法制面並未要求公益組織向公眾公開資訊,可能產生弊端及使民間捐款卻步。此外,資訊公開制度除了以公眾監督減輕主管機關責任及過度干預,也可促進公益部門良性競爭。他也同時提出建立資料庫的建議,促進財源的公開化及透明化。

2006年「公益勸募條例」正式施行,也是目前規範勸募活動的專法。該條例僅限於管理公開進行的勸募專案活動,公部門仍應對於「其他涉及非營利組織運作,財富重新分配功能以及公益團體資訊揭露」予以立法,以建構理想的運作環境。

2011年行政院研考會的:「建立全國統一資訊公開項目」和「統一全國非營利組織一般公認會計原則,以建立財務課責系統」等,而也提到類似問題,不正是前述許崇源等學者在2000年即已提出的各項建議?

換句話說,台灣公益組織運作的法制環境在這十五年間幾無進展,相較美國以標準化的稅務資料open data委由第三方機構如Charity Navigator訴諸公民力量監督、或是中國公部門以法規及實際成立半官方機構介入監理,台灣在這部份落後甚多,同時也直接造成了資訊揭露的標準不一及解讀不易。

政大會計系教授許崇源研究指出
政大公共行政系教授江明修也認為
陳文良當時即指出
委託研究也提出類似建議
監察院2013年調查報告