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# 公益組織：未提供或僅提供有限資訊

## 參點貳. 透明度不足：缺乏誘因、強制性及標準

### 參點貳點貳. 公益組織未提供或僅提供有限資訊

公益組織未提供或僅提供有限資訊的原因眾多，除了心態較保守不願公開財務資料、無法負擔額外行政成本或缺乏基礎財務管理能力，關鍵在於整體環境尚未健全，所以公益組織即便依法將財務資訊申報主管機關、仍鮮少公告大眾。[政大會計系教授許崇源研究指出](http://nccur.lib.nccu.edu.tw/bitstream/140.119/3918/1/892416H004047EA.pdf)，

> 「未強制公開非營利組織之活動與財務資訊」及「未規定應公開之內容」為公益組織責信及透明度不足之主因，故改善之道亦應從資訊公開著手。其次，未規定公益組織之報告編製準則，導致不能忠實表達實際情況或相互比較。

關於公益組織的資訊揭露，[政大公共行政系教授江明修也認為](https://www.google.com.tw/url?sa=t\&rct=j\&q=\&esrc=s\&source=web\&cd=1\&cad=rja\&uact=8\&ved=0CB4QFjAA\&url=http://www.cam.org.tw/4-forum/%E6%88%91%E5%9C%8B%E5%9F%BA%E9%87%91%E6%9C%83%E5%95%8F%E9%A1%8C%E8%88)：

> 台灣在法制面並未要求公益組織向公眾公開資訊，可能產生弊端及使民間捐款卻步。此外，資訊公開制度除了以公眾監督減輕主管機關責任及過度干預，也可促進公益部門良性競爭。他也同時提出建立資料庫的建議，促進財源的公開化及透明化。

2006年「公益勸募條例」正式施行，也是目前規範勸募活動的專法。[陳文良當時即指出](http://www.twnpos.org.tw/upload/research_list/1110201455161.pdf)該條例僅限於管理公開進行的勸募專案活動，公部門仍應對於「其他涉及非營利組織運作，財富重新分配功能以及公益團體資訊揭露」予以立法，以建構理想的運作環境。

2011年行政院研考會的[委託研究也提出類似建議](https://www.google.com.tw/url?sa=t\&rct=j\&q=\&esrc=s\&source=web\&cd=2\&cad=rja\&uact=8\&ved=0CB8QFjAB\&url=http://www.ndc.gov.tw/dn.aspx?uid=34812\&ei=ob5-VMXpDKi8mAW3soLQBQ\&usg=AFQjCNE2ewMENIGzAO_bElU4skBif8TGhQ\&sig2=DuZmTwAILQOd1jbReVAg8g\&bvm=bv.80642063,d.dGY)：「建立全國統一資訊公開項目」和「統一全國非營利組織一般公認會計原則，以建立財務課責系統」等，而[監察院2013年調查報告](https://www.google.com.tw/url?sa=t\&rct=j\&q=\&esrc=s\&source=web\&cd=2\&cad=rja\&uact=8\&ved=0CB8QFjAB\&url=http%3A%2F%2Fwww.ndc.gov.tw%2Fdn.aspx%3Fuid%3D34812\&ei=ob5-VMXpDKi8mAW3soLQBQ\&usg=AFQjCNE2ewMENIGzAO_bElU4skBif8TGhQ\&sig2=DuZmTwAILQOd1jbReVAg8g\&bvm=bv.80642063,d.dGY)也提到類似問題，不正是前述許崇源等學者在2000年即已提出的各項建議？

換句話說，台灣公益組織運作的法制環境在這十五年間幾無進展，相較美國以標準化的稅務資料open data委由第三方機構如Charity Navigator訴諸公民力量監督、或是中國公部門以法規及實際成立半官方機構介入監理，台灣在這部份落後甚多，同時也直接造成了資訊揭露的標準不一及解讀不易。
